“建議加快實施碳排放強度和碳排放總量雙控製度
,以強化倒逼經濟和能源的低碳轉型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中心規劃部主任劉強
,在近期的氣候變化與煤炭消費總量控製報告發布會上表示
。
此前“十二五”已經有了單位地區生產總值(GDP)能耗和碳排放分別下降16%
、17%的要求
。劉強認為
,在“十三五”時期
,國家可以實施煤炭和碳排放總量控製目標
,並分解到地方
,碳排放約束指標分配應考慮地區發展差異
。
“十一五”和“十二五”以來
,我國分別製訂實施了能源強度控製目標和碳排放強度控製目標
,盡管能源強度和碳強度控製目標完成情況良好
,但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快速增長的趨勢還未發生顯著改變
。這說明
,單純依靠能源強度目標和碳排放強度目標將難以對我國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形成足夠強的約束
。從時間上來看
,“十三五”時期是我國實現哥本哈根減排承諾的關鍵時期
,也是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
。
劉強認為
,碳排放控製目標應因不同行業不同地區而異
,在確定地區碳約束目標時
,應堅持以下四個原則
。
第一
,主要約束對象為重點排放工業企業
。分析我國碳排放現狀可以看出
,我國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工業領域(目前工業排放普遍占到各省排放量的80%以上)
,因此我國近期主要減排約束對象應為工業企業
,尤其是重點用能企業
。根據2012年數據的測算結果
,各地區重點排放企業排放量基本占到工業排放的80%~90%
,因此對“大排放單位”進行約束將有效降低各地區碳排放
。
第二
,經濟發達地區承擔更多的減排責任
。根據人均GDP和碳市場政策可能實施情況
,將我國分為四類地區
:碳排放試點地區
,東中部發達地區(人均GDP大於8萬元)
,中西部中等發達地區(人均GDP為4萬~8萬元)
,西部欠發達地區(人均GDP小於4萬元)
。以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經驗來看
,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納入碳排放交易的企業門檻(年CO2排放量)越低
。由於4類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顯著差異
,根據公平原則和地區差異性原則
,對經濟發展較快地區設置更為嚴格的減排標準
。
第三
,三產及生活排放根據人年均曆史排放量進行分配
。在三產及生活排放方麵
,由於東部地區曆史排放較高
,且能源供應嚴重依賴西部地區
,可考慮由東部地區為西部地區未來的碳減排“買單”
,在全國範圍內
,建立起“東部出資
、西部減排”的減排模式
。在分配三產及生活排放配額時應根據各地區的曆史排放量和人均收入水平
,給西部地區留出更多排放空間
,通過東部地區購買西部地區碳排放配額
,實現東部地區對西部地區“碳補償”
。
第四
,根據國家總體部署盡快實現碳排放峰值
。初步分析表明
,如果碳排放試點地區在2020年前達到峰值
,東中部發達地區在2025年前達到峰值
,中西部中等發達地區和西部欠發達地區也從2025年後開始受到相應的碳強度約束
,那麽
,國家是有可能在2030年左右甚至更早實現碳排放達到峰值
。
同時
,劉強也認為
,碳排放配額未來流動性有望加強
。對於碳排放試點地區和東部發達地區
,碳排放約束一直存在
,由於其減排成本較西部地區較高
,需要從西部地區購買額外的減排配額;對於中西部中等發達地區
,考慮其三產和生活的人均曆史排放量較低
,且減排成本較低
,未來將有富裕的碳排放配額
,供東部地區使用
。
劉強認為
,對於碳排放試點地區
,未來工業企業的排放量增長將逐步趨緩
,其原因是碳排放試點地區從2015年開始實現的能源結構轉型及碳排放和能源消費總量雙軌約束將極大降低該地區碳排放
。從其排放結構來看
,2012年重點行業排放量基本不超過地區總排放量的60%
,且隨著時間的推移
、人口密度增大
,未來CO2排放主要來源為三產和生活排放
。
進一步收緊碳約束目標將對地區能源結構和利用效率造成較大影響
,主要體現在
:煤炭消費占比進一步下降
,天然氣和清潔能源比例進一步上升
,建築和交通用能效率需要進一步提高
,人均用能效率將向歐洲和日本等低能耗國家看齊
。如全國碳市場啟動
,可能需要從西部地區購買碳排放配額
。東部發達省份碳排放總量顯著高於碳排放試點地區
,且多為製造業大省
,三產和生活排放占比相對較低。
由於能源和產業結構調整
,東部地區CO2排放將在2025年前後達到峰值
,因此受到碳排放約束的比例小於碳排放試點地區
。如進一步收緊碳約束目標
,東部地區需要顯著提高工業能效
,進一步優化能源結構
,大力發展清潔能源
。隨著城鎮化率加快
,東部發達地區人口將顯著增加
,但集中程度將低於北
、上
、廣等超大型城市
,因此在2015年後主要碳排放增長將來自建築
、交通等非生產類排放
,要在未來5~10年內合理規劃城鎮布局
,努力實現綠色城鎮化
,避免走美國高生活排放的老路
。